赵鹏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参与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盗窃、危险驾驶罪、诈骗、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职务侵占、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详细>>
律师姓名:赵鹏律师
手机号码:18621365625
邮箱地址:18621365625@163.com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徐家汇地铁站八号口)
据笔者调查,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带有随意性。由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很难预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采取取保候审难以保证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
二是管理落实不够,防范难以到位。一些活动能力很强的职务犯罪主体通过暂时获得的“自由”,给侦查活动、审理起诉工作设置障碍。
三是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弛。由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可长达十二个月,缺乏时限上的压力和紧迫感,容易形成“立案一阵风,侦查马拉松”。
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复杂,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件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窝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犯罪嫌疑人难。特别是对多种罪名、适用数罪并罚法律条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以保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
二是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反侦查和抗审能力强,既有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的侥幸、畏罪和对抗心理,更由于其久居官场,心理表现复杂、多变。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拘的要拘,该捕的要捕,慎用取保候审。
三是对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误解,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四是对口供不稳定、反复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此,应加强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对策,慎用取保候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